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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河自燃,以及杭州至唐河大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内容导航:
  • 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 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 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 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 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Q1: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2: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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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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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唐河县马振扶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应该是人为的!

因为大概十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至少有十五年前了吧,也是唐河县的另外一个自然村,也是和傅岗村的自燃事件一样,这家着火了之后那家着火,几乎天天如此,弄得村民们晚上睡觉都不敢脱衣服,每天派人轮班巡逻,也没有报案,是因为都没有造成大的火灾,都是烧坏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大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每次都是看不到任何可疑的人和痕迹,有老年人迷信,就觉得是不是村里人冲撞了哪路神仙,但是村干部和年轻人不信这个,一直都在积极查找线索。

直到一个月后,巡逻的村民们终于抓到了一个可疑的人,被无故着火折磨了这么久的村民们都很生气,把那个人暴打了一顿,送到了当地派出所。最后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但是最起码确实是人为的,因为抓到那个人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自燃这种情况了。

事件过去的时间久了,具体的时间细节记不清楚了,可能时间上有些出入,但不影响事件的真实性。

所以说,唐河县马振扶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也是人为的。

Q5: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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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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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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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 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Q1: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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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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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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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唐河县马振扶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应该是人为的!

因为大概十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至少有十五年前了吧,也是唐河县的另外一个自然村,也是和傅岗村的自燃事件一样,这家着火了之后那家着火,几乎天天如此,弄得村民们晚上睡觉都不敢脱衣服,每天派人轮班巡逻,也没有报案,是因为都没有造成大的火灾,都是烧坏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大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每次都是看不到任何可疑的人和痕迹,有老年人迷信,就觉得是不是村里人冲撞了哪路神仙,但是村干部和年轻人不信这个,一直都在积极查找线索。

直到一个月后,巡逻的村民们终于抓到了一个可疑的人,被无故着火折磨了这么久的村民们都很生气,把那个人暴打了一顿,送到了当地派出所。最后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但是最起码确实是人为的,因为抓到那个人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自燃这种情况了。

事件过去的时间久了,具体的时间细节记不清楚了,可能时间上有些出入,但不影响事件的真实性。

所以说,唐河县马振扶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也是人为的。

Q5: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6: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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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商定年内举行第十一轮海洋事务高级别磋商 外交部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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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豆瓣用户曲非烟在《一生所爱》下方的短评“我们终于失败了”这是我听过最浪漫的情话——豆瓣用户琦殿在《甜蜜蜜》下方的短评2.文艺清新,高级别磋兼具情怀对于地铁上的“低头族”而言,高级别磋时间非常碎片化,他们很难被一则文案吸引,缺乏共鸣的话,看了也就忘了。以往的杭港地铁1号线和整个江陵路地铁站,商外交部来来往往都是行色匆匆的行人,但这两天却格外引人驻足使用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中日商定年求实、中日商定年求安、求廉动机是生理、安全等低层次需要的反映,求同、求新、求美是社会需要层次的反映,求名动机是尊重需要层次的反映。(3)产品综合竞争能力较强购买到物美价廉、内举行第性价比高的商品往往是大多数消费者最普遍的想法。而在现代企业里,轮海洋事质量意识越来越强,企业更加重视商品质量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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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对网络赌博的监管不断加强,创业团队在选择棋牌行业创业的时候,一定要熟悉相关政策规定,以免触及政策红线,对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政策风险要控制好棋牌游戏产品有其特殊性,受相关政策法规监管,这点是不得不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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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瓯乐棋牌网站被温州市警方摧毁,总涉案金额高达29亿元;江苏省网络棋牌游戏开发企业雨杰网络因种种问题而被有关部门限令查封……而近期公安机关的动作频频,查封违法棋牌游戏企业的新闻也常常见诸报端。在一定情况下,房卡用户邀请不到熟人进行游戏,必然会选择金币模式的玩法。2009年国家颁发《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规范虚拟币发行和交易,严厉打击利用虚拟币从事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2012年,国家颁发《关于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通知》,其中为切实解决网络游戏涉嫌赌博问题,公安部、文化部、信息产业部、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规范网络游戏经营秩序、查禁利用网络游戏赌博的专项工作。

    而我自己也碰到过一家棋牌公司,它的棋牌产品收入已经做得非常好,但连续多日遭受大面积攻击,用户多日无法登录游戏,导致用户流失高达95%,连续几个月的推广费付之东流。而如果有自己的技术团队,提前安全布局和及时反馈,就不会出现这样大面积用户流失的情况。其次,如果你心意已决,决定在这个领域深耕,那么就要找到自身优势,整合行业资源,选择一条合适的路线,做特色差异化产品抢占市场。对于众多棋牌游戏创业者而言,究竟应该怎么做,才能脱颖而出?对此,我有一些建议,想和他们分享。

    至于这个市场究竟有多大?我觉得肯定远高于报告上的数据。那么这么大容量的市场,是否意味着棋牌游戏创业者可以轻松挖掘到“第一桶金”?我看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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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房卡模式火了,所以大家都要去做房卡模式的棋牌产品?成立仅8个月的闲徕互娱,短短几个月做到营收4.5亿人民币,净利润2.8亿人民币。这种玩法必须邀请熟人一起游戏,以此开始滚雪球式地推广并快速发展。

    我认为,在大量棋牌企业选择房卡模式的时候,去做金币模式的棋牌产品或许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就像我前面所讲的,棋牌行业并不是真的零门槛,找到合适的市场,正确的推广方式,才能找到属于自己遨游的那片海。他们没有差异化竞争的意识,后期运营成本足足比其他公司高出30%以上,如果这样的情况持续下去,他们和那些大的棋牌公司如何竞争?其实在我看来,与其大家扎堆去拼抢一个省的市场,还不如去抢占一个属于自己的县级市场,倒有可能让团队过上滋润的日子。有人说,2017年是棋牌元年,也有人说2017年也是棋盘行业成为红海的一年。中国棋牌行业市场虽然有非常大的想象空间,但创业团队还是需要深入了解棋牌行业的规则、玩法,摸清楚其中的套路才行。我在近期收到的商业计划书中,95%的棋牌融资计划书介绍的都是房卡模式的棋牌产品。

    金币模式不需要邀请好友即可快速开局,而房卡模式单个用户是无法开局的。之前媒体也有过这方面的报道:去年初,黑客攻击多家网游公司致其服务器瘫痪,帮助玩家获取游戏奖励牟利,造成每家网游公司日损失近300万元。

    很多地方性的棋牌企业不被熟知,导致一些行业分析报告忽略了它们。而且,有些BUG其实在日常中是无法发现的,需要有技术团队日常排查,把问题扼杀在萌芽状态。

    综上所述,2017年是棋牌行业的元年,同样也是竞争非常激烈的一年。在同一市场情况下,存在多款房卡产品,那么对于经销商来说,为了提高销量必将迎来价格战,重返O2O当年的盛况——通过大量补贴来吸引用户。

    按照我的经验,这类团队会发现以下一些问题:被黑客攻击:这个是棋牌行业最头疼的问题,棋牌类产品用户及收入达到一定量级后,就容易遭到黑客攻击。选择正确的市场,做地方特色差异化产品地方棋牌市场是一块巨大的市场。对于这样的创业者,只会跟风做事,没有自己的思考,我绝对不会考虑投资。我建议创业团队,一定要深入调研地方市场,对人口数量、地方玩法、玩家的棋牌粘性、市场竞争情况等有全面掌握。

    不断曝光的棋牌行业并购案例导致大量创业者涌入棋牌行业。目前在湖南省的棋牌企业不少于1500家,市场竞争非常激烈。

    而且,金币模式的市场并未饱和,对于一些地域性特征比较强的产品会是非常好的选择。document.writeln('关注创业、电商、站长,扫描A5创业网微信二维码,定期抽大奖。

     而我认为,真实的棋牌游戏市场容量远远大于上述的研究报告数据。很多人认为,房卡模式是闲徕互娱成功的秘诀。

    实际上,据我粗略估计,全国范围内,拥有每年1亿元流水或以上的企业,至少有600家以上。一两个月时间,闲徕互娱营收增长超过前六个月的95倍,随后即被昆仑万维收购,其运用的房卡模式也被众人熟知。其实棋牌游戏的研发很重要,请不要忽略目前市面上很多棋牌产品同质化很严重。此外,房卡模式从短期来讲,确实能够快速发展起来。

    BUG问题:有些棋牌企业选择外包开发、或二次开发的产品,在BUG问题解决上就会比较迟钝。创业者们对该模式深信不疑,一窝蜂地选择这种模式开始创业;原来金币模式玩法的棋牌企业也在转型房卡模式。

    它依托于微商的3级经销模式快速发展下线。棋牌游戏的核心玩法固定,所以很多产品基本换名不换皮。

    千万不要想着一上来就做省级市场,一口是吃不成胖子的。但是,如果没有自己的技术团队,时间一长,创业团队就会发现很多问题,导致自己的项目“一夜回到解放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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