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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唐河自燃,以及杭州至唐河大巴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

内容导航:
  • 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 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 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 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 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Q1: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2: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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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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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唐河县马振扶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应该是人为的!

因为大概十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至少有十五年前了吧,也是唐河县的另外一个自然村,也是和傅岗村的自燃事件一样,这家着火了之后那家着火,几乎天天如此,弄得村民们晚上睡觉都不敢脱衣服,每天派人轮班巡逻,也没有报案,是因为都没有造成大的火灾,都是烧坏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大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每次都是看不到任何可疑的人和痕迹,有老年人迷信,就觉得是不是村里人冲撞了哪路神仙,但是村干部和年轻人不信这个,一直都在积极查找线索。

直到一个月后,巡逻的村民们终于抓到了一个可疑的人,被无故着火折磨了这么久的村民们都很生气,把那个人暴打了一顿,送到了当地派出所。最后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但是最起码确实是人为的,因为抓到那个人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自燃这种情况了。

事件过去的时间久了,具体的时间细节记不清楚了,可能时间上有些出入,但不影响事件的真实性。

所以说,唐河县马振扶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也是人为的。

Q5: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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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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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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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 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Q1:亲不计免赔特约险怎样理解“谢谢“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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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不计免赔险怎么索赔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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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全保险加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拜托各位大神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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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自燃,唐河县马振抚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为何原因?

唐河县马振扶镇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应该是人为的!

因为大概十几年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应该至少有十五年前了吧,也是唐河县的另外一个自然村,也是和傅岗村的自燃事件一样,这家着火了之后那家着火,几乎天天如此,弄得村民们晚上睡觉都不敢脱衣服,每天派人轮班巡逻,也没有报案,是因为都没有造成大的火灾,都是烧坏一些无关紧要的东西。大家也是百思不得其解,因为每次都是看不到任何可疑的人和痕迹,有老年人迷信,就觉得是不是村里人冲撞了哪路神仙,但是村干部和年轻人不信这个,一直都在积极查找线索。

直到一个月后,巡逻的村民们终于抓到了一个可疑的人,被无故着火折磨了这么久的村民们都很生气,把那个人暴打了一顿,送到了当地派出所。最后的处理结果不得而知,但是最起码确实是人为的,因为抓到那个人后就再也没有出现过自燃这种情况了。

事件过去的时间久了,具体的时间细节记不清楚了,可能时间上有些出入,但不影响事件的真实性。

所以说,唐河县马振扶姚湖村傅岗自然村的自燃事件,也是人为的。

Q5:不计免赔特约险是什么责任都赔偿吗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Q6:三者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不计免赔特约险如何理赔?一位车主为了让保险公司承担应由自己承担的保险免赔金额,专门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然而,投保人的车辆发生事故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对方却不同意全额赔付。无奈之下,投保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案件回放合同特约不计免赔2003年9月24日,桐柏县城关镇的刘树(化名)作为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1年的机动车保险合同,合同险种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该责任限额为10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和"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共计交纳保险费3241.72元。其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为: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保险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2003年10月14日,刘树驾驶投保的客车在唐河县境内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树负次要责任。2003年10月30日,刘树与保险公司确认刘树的车损为4993.05元,残值100元,并签署了确认书。随后,事故死者家属和伤者将刘树告至法院。唐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刘树分别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70315.93元,伤者各项损失21385.91元(含2000元精神抚慰金),并负担诉讼费2010元和1225元。理赔金额起争议2006年8月,刘树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双方对理赔数额产生了争议。刘树认为,保险公司应依保险合同约定及唐河县人民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进行理赔,投保时保险公司已告知只要不超过10万元限额,损失多少赔多少。而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的理赔与一般人身损害民事赔偿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而成,理赔数额应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是指保险公司依据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按相关免赔率不计免赔,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保险公司只应理赔41370.93元,即车损险2182.36元,第三者责任险36835.02元,不计免赔险2053.55元,查勘费300元。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刘树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足额赔偿桐柏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树与保险公司之间系保险合同关系,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及时理赔。刘树车辆损失额经双方确认为4993.05元,扣除残值100元,为4893.05元。因刘树投保了汽车损失险,且与保险公司签订"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故对该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偿,保险公司在赔付该款后依法取得在赔偿范围内代位行使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依据《保险法》规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刘树已对事故伤亡方赔偿了91701.84元,并支付了3235元的诉讼费,扣除赔偿伤者的2000元精神抚慰金,理赔额为92936.84元。按照双方对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损失计算应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标准,这与唐河县人民法院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的数额之间的差额,应为保险公司免赔金额,但因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依据特别约定优于一般条款适用的原则,上述差额应由保险公司承担。第三者提起诉讼产生的诉讼费用,按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约定,需经保险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可不计入保险单载明的10万元责任限额予以赔偿。本案中,刘树未提交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证据,故仍受责任限额的限制。因上述赔偿总额未超过双方约定最高责任限额10万元,故刘树请求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桐柏县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树第三者责任保险金92936.84元,支付车辆损失险保险金4893.05元,共计97829.89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树所投保的"不计免赔特约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况,该条款所列五项与免赔率无任何联系,刘树与他人发生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不属该条款中约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的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予以理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计算的标准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依据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内容,应由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解析一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目的是为转嫁风险为了使被保险人注重控制风险,避免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对风险疏于防范,以及由此产生事故率增高,保险公司对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制定了一套免赔率制度。即在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公司对一定比例的损失免赔,免赔的部分则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二十条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损失经保险双方确认后,还应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同时,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又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不计免赔特约险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赔偿,对其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按车险基本险条款规定计算的免赔金额,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即无论投保人在事故中占什么责任,保险公司都应按100%赔偿。以一起损失额为1000元的双车碰撞事故为例。假如车主负事故全责,保险公司会在1000元理赔款中减扣20%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800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将获得1000元的赔付;假如车主负事故主要责任,通常该车主要承担事故损失额的70%即700元,保险公司则会在700元的理赔款中减扣15%免赔率,赔付给该车主595元,如果车主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他将获得700元理赔款。因此,车主只要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就可把本应自身负责的赔偿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保险车辆或第三者责任损失越大,该险种的保障作用就越明显。本案中,保险公司认为双方"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仅指不计免赔率,即对刘树应承担的5%不计免赔,不是对刘树已承担的全部赔偿款不计免赔,这种说法没有得到两审法院的支持。解析二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不等于什么都赔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以后,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赔规定失效,但这并不代表投保人的所有损失保险公司都能赔偿。不计免赔特约险作为一款附加险种,是为主险服务的,只对第三者责任险与车损险的免赔率有效用,将车主事故责任所应承担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但附加险之间是不能相互起作用的,不计免赔特约险无法将盗抢险、自燃险与无过失责任险的免赔率转嫁给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包括:1.车损险中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3.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4.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5.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同时,不计免赔特约险只对应赔偿的项目赔多赔少有影响,对哪些项目可以赔没有影响。在计算赔偿金额时,首先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投保人的哪些损失可以赔,然后再根据免赔规定扣除免赔额,最后得到投保人应得的赔款。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后,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不再扣除免赔额,但仍然要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确定哪些损失能赔,哪些损失不能赔。如给伤者买营养品的费用,就属于不能赔偿的费用,投保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对此也不予赔偿。解析三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在保险活动中显得尤为重要。我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其立法意旨特别强调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不论在保险理论界还是在保险事务界,都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保险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根据最大诚信原则,保险人应履行以下法定义务:1.保险条款的"说明"与"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司法实践中,因保险人未履行此义务而败诉的案件并不少见。2.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的主要义务。3.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及其限制。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随意解除保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在两年内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本案中,在车主刘树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险出险后,保险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向刘树足额赔付保险金,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也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声誉,应引以为戒。为避免因免赔率制度使保户在遭受大事故时蒙受损失,保险公司设计了不计免赔特约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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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创始人曾扬言遏制中国

    2019年版20元、甲骨10元纸币采用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与2015年版100元纸币类似,改变钞票观察角度,安全线颜色在红色和绿色之间变化。

    公告日后,文创中国人民银行将启动银行在用现金机具升级并适时开展检查工作,无法升级及升级未达标的现金机具将全部停用。转动硬币,始人从特定角度可以观察到¥,从另一角度可以观察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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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整的主要考虑因素如下:曾扬制中 面额数字的字体由衬线体调整为无衬线体后,曾扬制中数字的字体简洁大方、更易识别,与相邻的面额拼音、人民币单位的字体字形更加协调统一,具有较强的时代感。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言遏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发行后,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在此期间,甲骨现金流通情况发生巨大变化,甲骨现金自动处理设备快速发展,假币伪造形式多样化,货币防伪技术更新换代加快,这些都对人民币的设计水平、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六、文创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为什么改变材质? 答: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材质由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角硬币的钢芯镀铜合金改为钢芯镀镍。八、始人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与现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2005年版50元、始人20元、10元纸币,1999年版1元纸币)、硬币(1999年版1元、5角硬币,2005年版1角硬币)的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有哪些改进和提升? 答:与现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2005年版50元、20元、10元纸币,1999年版1元纸币)、硬币(1999年版1元、5角硬币,2005年版1角硬币)相比,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的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在多个方面进行了提升。

    2019年版50元纸币采用动感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曾扬制中改变钞票观察角度,安全线颜色在红色和绿色之间变化,亮光带上下滚动;透光观察可见¥504月29日0时54分,言遏长春市南关区教育局发布情况通报称,言遏针对2019年4月26日网友关注的南关区教育局副局长谭智接待上访群众的视频事件,4月28日,区教育局党委专门召开党委会议,传达了区委、区政府的通报批评。甲骨正面边部增加圆点。

    为什么没有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对此,文创中国人民银行介绍,文创中国人民银行在设计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的同时,也在统筹推进5元纸币提升的研究工作。始人图片来自央行网站2。需要说明的是,曾扬制中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是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8号决定发行的。面额数字造型作倾斜处理后,言遏视觉效果更活泼、富有动感,更加突出和醒目。

    为适应人民币流通使用的发展变化,更好维护人民币信誉和持有人利益,提升人民币整体防伪能力,保持第五套人民币系列化,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在保持现行第五套人民币主图案等相关要素不变的前提下,对票(币)面效果、防伪特征及其布局等进行了调整,采用先进的防伪技术,提高防伪能力和印制质量,使公众和自助设备易于识别。中国人民银行近年来持续加大货币印制新技术的研发力度,为提高人民币防伪能力和流通寿命,目前选择面额较低、流通量较小的5元纸币进行相关新技术的应用研究,其发行工作另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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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不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隐形图文雕刻技术是国际造币领域公认的先进公众防伪技术,公众容易识别。纸币两面采用抗脏污保护涂层,整洁度明显改善。图片来自央行网站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外观与现行第五套人民币纸币(2005年版50元、20元、10元纸币,1999年版1元纸币)、硬币(1999年版1元、5角硬币,2005年版1角硬币)有什么区别?答:(一)纸币方面。

    为了配合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发行,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官方网站(www.pbc.gov.cn)、微博(@央行微播)及相关微信公众号(中国印钞造币,ID:yinchaozaobi)等多种渠道向公众发布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设计与防伪特征等相关信息。发行日前,组织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开展社会商用现金机具摸底清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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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社会商用现金机具,将在公告日后,立即引导社会现金机具企业参与升级,公布具备升级能力的企业名单,引导社会机具用户联系企业及时开展升级。光彩光变技术是国际印钞领域公认的先进防伪技术,易于公众识别。

    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发行后,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调整装饰团花的样式,取消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硬币上的年份为硬币的生产年份,并非硬币的版别。右侧调整毛泽东头像的样式,取消凹印手感线。左侧增加装饰纹样,调整横号码、胶印对印图案的样式,取消左下角光变油墨面额数字。1元硬币规格调整后,直径缩小11%,便于公众携带使用。

    需要说明的是,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是根据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8号决定发行的。纸币两面采用抗脏污保护涂层,整洁度明显改善。

    原标题:新版人民币没有5元纸币?央行:被选用于新技术应用研究新京报快讯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就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及1元、5角、1角硬币事宜答记者问。总体看,应用的防伪技术更加先进,布局更加合理,整体防伪能力较现行纸币有明显提升。

    正面中部面额数字调整为光彩光变面额数字50。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发行前后,公众还可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领取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宣传手册,中国人民银行也会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张贴宣传画,并深入社区、学校、企业、部队、行政村等开展广泛宣传活动。

    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与201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00元纸币的防伪技术及其布局形成系列化。九、中国人民银行在现金机具识别新版人民币方面做了哪些准备?对于银行现金机具,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金融机构及现金机具企业开展升级筹备工作,确保发行后银行现金机具可识别新版人民币。正面中部面额数字调整为光彩光变面额数字20。面额数字造型作倾斜处理后,视觉效果更活泼、富有动感,更加突出和醒目。

    背面调整主景、面额数字、胶印对印图案的样式,取消全息磁性开窗安全线和右下角局部图案,年号改为2019年。在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硬币正面面额数字轮廓内有一组隐形图文¥和1。

    在此期间,现金流通情况发生巨大变化,现金自动处理设备快速发展,假币伪造形式多样化,货币防伪技术更新换代加快,这些都对人民币的设计水平、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提出了更高要求。二、为什么没有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元纸币?答:中国人民银行在设计发行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的同时,也在统筹推进5元纸币提升的研究工作。

    正面中部调整面额数字、装饰团花的样式。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硬币还采取了其他措施提升印制质量。

    与199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5角硬币和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角硬币相比,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1元、5角、1角硬币调整了正面面额数字的造型,背面花卉图案适当收缩。正面面额数字1轮廓线内增加隐形图文¥和1,边部增加圆点。2019年版第五套人民币50元、20元、10元纸币票面中部印有光彩光变面额数字,改变钞票观察角度,面额数字颜色出现变化,并可见一条亮光带上下滚动。例如,水印清晰度和层次效果明显提升。

    光变镂空开窗安全线具有颜色变化和镂空文字特征,易于公众识别,是一项常用的公众防伪特征。2005年8月,为提升防伪技术和印制质量,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了2005年版第五套人民币部分纸硬币。

    直径由25毫米调整为22.25毫米。迄今为止,50元、20元、10元、1元纸币和1元、5角、1角硬币已发行流通十多年。

    钞票纸强度显著提高,流通寿命更长。例如,5角硬币材质由钢芯镀铜合金改为钢芯镀镍,抗变色性能明显提升,正背面内周缘由圆形调整为多边形,方便特殊群体(弱视)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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